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红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2********43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民初8286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28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如皋市鑫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借款本金953061.98元、截止至2019年9月4日的利息45457.07元及罚息(以953061.9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0925%,自2019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如皋市鑫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红星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两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6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8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