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4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84民初2568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21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袁伟与被告严耀辉、包伟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健借款本金8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的标准)。二、驳回原告王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袁伟、严耀辉、包伟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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