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3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刑初80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48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吕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31年9月6日止,已扣除前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98天折抵刑期49天及前期临时羁押的二个月零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二、被告人马伟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已扣除前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0天折抵刑期2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两名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吕军、马伟光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责令被告人吕军、马伟光共同退赔被害人钱新富人民币4120025元、退赔被害人狄俊盛人民币33000元、退赔被害人沈国荣人民币2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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