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8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1民初2033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3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京味福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徐州佳合食品有限公司为其代偿款项5442807.32元及利息(其中以88113.32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9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以3110930.7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以13423.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以21303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均按照年利率17.8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州京味福食品有限公司不能偿还或者不能足额偿还的部分,由被告江苏云雪粮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史建忠、温丽惠、蔡可森、任德岗、曾庆杰、常征、史先居各自承担十分之一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4950元,由被告徐州京味福食品有限公司、江苏云雪粮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史建忠、温丽惠、蔡可森、任德岗、曾庆杰、常征、史先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