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卞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3********18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3民初3295号
案号
(2020)苏0113执22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傲赞梯科(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卞亮、卢晓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吕新华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00万元本金部分的利息自2017年10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万元本金部分的利息自2018年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82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80万元本金部分的利息自2018年1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00万元本金部分的利息自2018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新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70元,减半收取171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135元,由原告吕新华负担645元,被告傲赞梯科(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卞亮、卢晓静共同负担214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