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超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1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1民初170号 |
案号 |
(2020)苏0111执3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超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南京超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9900元;三、被告韩修张、陈俊芳、陈俊荣、韩张陈对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719元由被告—6—南京超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韩修张、陈俊芳、陈俊荣、韩张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修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1797149135B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