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国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6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2098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2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国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如皋市英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借期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14‰计算;以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利息及复利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江苏国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皋市英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元。三、被告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赵云娟、李昶、杨小成、陆建芳、杨小刚、纪国云、杨青霞、余中明、芦春梅、周泽慧、南通市巨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沙剑对被告江苏国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如皋市英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十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9-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8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180元,由被告江苏国能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盛泰置业有限公司、赵云娟、李昶、杨小成、陆建芳、杨小刚、纪国云、杨青霞、余中明、芦春梅、周泽慧、南通市巨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沙剑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同意并已先行垫付,十四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3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小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586640610P |
登记机关 |
如皋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如皋市如城街道兴园路28号(江苏通城仪表有限公司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