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02********1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1民初960号
案号
(2020)苏0681执24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启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张东风、郭丹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代为清偿被告顾建华、郭新美结欠第三人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在启东市汇龙镇恒发贸易公司综合楼304室房屋设立抵押权借款本息及费用。二、第三人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在两原告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后十日内协助两原告涤除启东市汇龙镇恒发贸易公司综合楼304室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三、被告顾建华、郭新美在涤除抵押权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东风、郭丹平将位于启东市汇龙镇恒发贸易公司综合楼304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张东风、郭丹平名下。四、被告顾建华、郭新美支付原告张东风、郭丹平违约金4万元(汇入张东风账号,张东风个人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启东支行银行账号:6217001270008915318)。五、驳回原告张东风、郭丹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112元(原告张东风、郭丹平已预交),由原告张东风、郭丹平负担2112元,被告顾建华、郭新美负担6000元。保全费2791元(原告张东风、郭丹平已预交),由原告张东风、郭丹平负担791元,由被告顾建华、郭新美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9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1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