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2********1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4民初675号
案号
(2020)苏0724执18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凤兰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致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25402.71元;二、被告江西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垫付款4193.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3.74元,由被告江西明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江西明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陈凤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7.4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6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5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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