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永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2********2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302号
案号
(2016)苏1182执7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扬中市华程服装厂欠原告扬中市信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承担利息(截止到2015年7月22日的利息为85500元;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二、被告扬中市华程服装厂应给付原告扬中市信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费542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镇江市晁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永龙、朱华铭、孙红芳、吴秀兰、陈玉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镇江市晁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永龙、朱华铭、孙红芳、吴秀兰、陈玉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中市华程服装厂追偿。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58元,减半收取7529元,由七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七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5-25
发布时间
2016-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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