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兵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0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3民初6237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18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兵贤、刘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20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9.8%计算),被告王兆华、马巧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马兵贤、刘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