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2********04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4547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2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92766.67元、利息1542593.3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12.42%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8二、判令被告安徽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4000000元、利息1442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7日,此后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地产(房地产登记证明号为凤2012003522号至凤2012003528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数额及范围优先受偿;四、被告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乔华奎、侯丽、郑新、黄连利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数额及范围对被告安徽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垫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64元,减半收取49832元(原告已预交49832元),由被告安徽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乔华奎、侯丽、郑新、黄连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