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建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2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2民初7889号 |
案号 |
(2018)苏0582执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建清、张家港华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谭安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宏芹对被告吴建清应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谭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689643463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06 |
发布时间 |
2018-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