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0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03民初4674号 |
案号 |
(2020)苏0903执恢6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寿成、吴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柴军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2013年2月28日之前的利息71.9万元,以及承担本金100万元从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61元,由被告吴寿成、吴鹏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3569496889)预交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