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0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03民初4674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恢6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寿成、吴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柴军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2013年2月28日之前的利息71.9万元,以及承担本金100万元从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61元,由被告吴寿成、吴鹏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3569496889)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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