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8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3民初2904号
案号
(2019)苏1283执20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兴市豪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37674.01元及利息(至2018年3月2日利息为2289.92元,自2018年3月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4.586%计算)。二、被告泰兴市双飞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周国香、鞠志成、李小飞、张涛、张子龙、丁菊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泰兴市豪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李小飞、张涛、周国香、鞠志成、泰兴市双飞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张子龙、丁菊红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偿还借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4-15
发布时间
2019-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1283执2088号
立案日期
2019-04-15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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