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卫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9********37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7423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24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婷、周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4逾期利息、复利(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尚欠利息679.32元;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125%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复利)。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周卫东、徐祥来对被告于婷、周晶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卫东、徐祥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向被告于婷、周晶追偿。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元,诉讼保全费990元,合计2160元,由被告于婷、周晶、周卫东、徐祥来负担(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4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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