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光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1********8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2772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56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光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新超服装厂加工款6725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新超服装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1元,由被告张光剑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74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