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龙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1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1刑初702号
案号
(2020)苏1281执33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朱桂凤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至2025年5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85三、被告人朱广喜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4年3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钟亚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苏小春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翁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3年3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周传银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86(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徐春林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撤销本院(2017)苏1281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徐春林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宣告部分;与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易风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韩国正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李维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87十二、被告人张庆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三、被告人王爱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夏龙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五、被告人戚长胜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3年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六、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二万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直接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八十四万二千四百零四元,向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予以追缴(其中向被告单位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追缴三百九十六万二千四百零四元、被告人朱广喜追缴三十万元、被告人钟亚明追缴一百三十七万元、被告人苏小春追缴二十四万元、翁平追缴十二万元、周88传银追缴十八万元、徐春林追缴十九万元、易风权追缴八万元、韩国正追缴九万元、王爱芳追缴二十一万元、夏龙江追缴六万元、戚长胜追缴四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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