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云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1********72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兴商初字第0262号
案号
(2020)苏1281执3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云松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借款本金1146593.07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1%计算;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二、被告季秋英、邰立华、周建荣、汤林兵对被告朱云松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季秋英、邰立华、周建荣、汤林兵承担连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云松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40元,由被告朱云松负担,此款原告已6垫交,故由被告朱云松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给原告,其余被告负连带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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