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8********0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91民初1912号 |
案号 |
(2020)苏0991执1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池军、严亚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1101484.79元、利息9970.36元、罚息146.2元,本息合计1111601.35元(暂算至2020年8月5日),并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有权对被告王池军、严亚平所有的坐落于盐城市温馨花园23幢508室的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债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池军、严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48元,减半收取7474元,由被告王池军、严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6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