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2********0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6民初4742号
案号
(2020)苏0116执2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0000元、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罚息(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25%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从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月利率1.25%)及罚息(按月利率1.25%上浮20%的标准计算),且被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20日前还清所欠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二、被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履行第二期偿还义务时加付律师费2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22603元,减半收取计11301.50元,由被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履行第三期偿还义务时一并加付);四、如被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连续两期逾期偿还4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利息(月利率1.25%)及罚息(按月利率1.25%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五、被告林独金、林涛对被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上述债务履行完毕后,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告南京程桥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林独金、林涛再无其他经济纠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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