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02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赣刑初字第00476号
案号
(2020)苏0707执23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姜红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二、被告人柳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三、被告人姚秀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5(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四、对被告人柳燕、姜红兵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归还被吸收存款人的资金,不足部分责令二被告人继续归还,被告人姚秀云对其参与的部分款项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责令被告人柳燕、姜红兵分别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356559.91元、455248.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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