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6230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安特重15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6日签订的《瑞安特三号车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3208105元,并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三、反诉被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损失194400元。上述二、三项相抵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436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665元(已由原告代垫),由原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6200元,被告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24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496元(已由被告代垫),由反诉原告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2502元,反诉被告南通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2094元。以上相抵后,被告江苏瑞安特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仍需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037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至本院(本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161元(户名:16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建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0551723604 |
登记机关 |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安县海安镇开元大道1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