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国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2********0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05刑初34号 |
案号 |
(2020)皖0405执恢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38年10月16日止。)二、被告人李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36年11月5日止。)三、被告人温国涛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9年12月2日止。)四、被告人芦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31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董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九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9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陈绪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王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27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刘锋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张新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谢启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蔡瑞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冯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随案移送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