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桂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5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商初字第00708号 |
案号 |
(2016)苏0621执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0万元。二、被告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应利息(以本金500万元,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按年利率6.72%计算;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上述两项,由被告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江苏省宙斯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爱东、吴桂林对被告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省宙斯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爱东、吴桂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8280元,减半收取41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140元,由被告南通恒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省宙斯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爱东、吴桂林连带承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8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发布时间 |
2016-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