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怀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7********5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刑初17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23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胡怀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尚应赔偿原告人王永清、王章梅、王怀英人民币110000元,其中人民币44762.51元直接支付给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余款人民币65237.49元支付给原告人王永清、王章梅、王怀英(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9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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