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亮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28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91民初2110号
案号
(2020)苏0691执1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亮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南通飞信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606.4元及逾期付款3利息(以未付货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9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通飞信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2元,由被告丁亮明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时间
2020-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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