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3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亭商初字第00731号
案号
(2020)苏0902执恢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市鼎力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贷款本金300万元,截止2014年7月19日的利息60455.38元、罚息334.39元,并承担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二、被告盐城市鼎力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1800元。三、被告许湖、孙玉芹、孙联国、薛梅对被告盐城市鼎力经贸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盐城市鼎力经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盐城市鼎力经贸有限公司若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孙联国、薛梅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区人民南路2号紫薇广场b幢40010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40元,减半收取159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970元,由被告盐城市鼎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时间
2020-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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