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1********5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1执4489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恢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欣晖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化市精品商城有限公司受让的债权5145025.15元,同时承担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欣晖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兴化市精品商城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江苏欣晟食品有限公司、林玉兰、赵德宽、赵倩、兴化市长盛脱水蔬菜有限公司、曹金书、朱田兰对被告江苏欣晖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反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四、原告兴化市精品商城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欣晖食品有限公司坐落于兴化市垛田镇张庄村的房屋在拍卖、变卖等处置时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6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48166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