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金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2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25民初2458号 |
案号 |
(2020)苏0925执1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金红、陆吉安共同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并承担借款本金40万元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按年利率38.4%计算的利息,本金40万元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加收5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如被告周金红、陆吉安未能按期偿还第一项债务本息,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周金红、陆吉安所有位于建湖县城兴湖世纪园30幢502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为建湖字第42184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0元,由被告周金红、陆吉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