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云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2民初543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1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中市通利实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148078元、利息72386.86元以及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扬中市通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前偿还利息72386.86元,于2020年7月1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1148078元以及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1.88%计算);二、如被告扬中市通利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原告对被告唐云松、王小琴提供抵押的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新胜东区125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扬房权证三茅街道字第60010726号,土地证号:扬国用(2012)第71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8)扬中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340号]有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唐云松、王小琴、莫兆根、唐云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92元,由被告扬中市通利实4业有限公司、唐云松、王小琴、莫兆根、唐云芳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五被告于2020年7月1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向原告退回)。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