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惠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3********39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民初177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40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新平货款1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欠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但应扣除被告于2020年1月通过他人转账支付的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惠明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缴纳账号:6232636100125382849,户4名: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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