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娟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7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民初字第04629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26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娟华给付原告丹阳市界牌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此款于2016年5月4日之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之前、2016年11月30日之前、2017年1月30日之前、2017年5月30日之前、2017年8月30日之前各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付清自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95%及实际借款金额分段计算,调解后给付的款项自给付之日不再计算利息),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付清2017年3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95%及实际借款金额分段计算,调解后给付的款项自给付之日不再计算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9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84288元,共计10768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杜娟华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三、被告丹阳市鼎锋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思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上海思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丹阳银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徐升根、王银灯、丹阳浩丰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不能按期履行,原告可就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五、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18 |
发布时间 |
2018-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