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1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31民初233号
案号
(2020)苏0831执9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恒清偿还货款本金4500元及利息(其中:1.货款本金4000元自2002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货款本金500元自2010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恒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245元,由被告吕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2-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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