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7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1247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4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国庆所欠原告陆峰借款,双方一致同意以300000元结账,被告姚国庆保证于2020年9月11日前偿还37000元(含借款本金30000元及诉讼费用7000元),此款由法院直接从被告姚国庆的银行账户中予以扣划并发还给原告;被告姚国庆于2020年11月10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1年2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偿还70000元。二、如被告姚国庆其中一次逾期未全额履行,则原告陆峰有权以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时扣减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已履行的部分,先息后本)。三、被告季磊对上述债务中的13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在被告姚国庆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被告季磊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少,被告姚国庆向陆峰履行完毕130000元后,被告季磊担保责任即免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1061元,合计7206元,原告自愿负担206元,被告姚国庆负担7000元(已扣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时间 |
2020-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