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4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23民初5144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39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海波、成月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13.68%计算,从2015年3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52%计算);二、被告刘须波、宋平对被告宋海波、成月霞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第5页/共7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被告宋海波、成月霞、刘须波、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