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2********5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5民初2565号
案号
(2019)苏0105执6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百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62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6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如被告江苏百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江苏中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孙金荣名下位于靖江市靖城镇春江花城春晓苑5幢301(他权证号:靖房他证城字第93557号)、靖江市靖城镇上海城C幢415(他权证号:靖房他证城字第93555号)、靖江市靖城镇上海城C幢413(他权证号:靖房他证城字第94557号),被告王磊名下位于靖江市靖城镇春江花城春晓苑5幢301(他权证号:靖房他证城字第93558号)、靖江市靖城镇上海城C幢415(他权证号:靖房他证城字第93556号)房产在对应登记债权数额45万元、40万元、80万元、45万元、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孙金荣、王磊、袁洁玉、陈斌、靖江市双昌织造厂对被告江苏百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百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6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2-14
发布时间
2019-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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