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4民初4489号 |
案号 |
(2020)苏0724执恢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灌南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6493993.98元及利息(以本金6452288.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44%从2019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罚息(以借期内利息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4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被告卢峰、江艳对前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如被告灌南县中医院、卢峰、江艳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给付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对灌南县新东南路好生活广场1号楼501室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前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灌南县中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律师费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28元,减半收取28764元,由被告灌南县中医院、卢峰、江艳连带负担;保全费100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灌南县中医院、卢峰、江艳连带负担5000元。前述应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3376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灌南县中医院、卢峰、江艳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6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52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中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1-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