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43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3民初5727号 |
案号 |
(2020)苏0903执2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书生欠原告商中军担保款本金70万元及从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由杨书生从2019年11月开始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在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商2中军上河春大酒店欧洲风情街店1万元消费卡抵充担保款700000元的利息,在2020年6月底前给付原告商中军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从2020年7月起在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商中军人民币本金50000元,在2020年农历腊月底之前还清担保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余款原告自愿表示放弃,被告黄琴、上河春大酒店欧洲风情街店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如被告有一期不履行,则原告商中军有权按照700000元本金及从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杨书生、黄琴、盐城市上河春大酒店欧洲风情街店共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1-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