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强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1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02刑初72号
案号
(2020)苏1002执21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盛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6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孙兰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冯劲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高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耿强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1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胡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王家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陈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刘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18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冯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程其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二、责令被告人盛磊、孙兰兰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9(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8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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