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伟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02********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民再35号 |
案号 |
(2020)苏0206执1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再3号民事判决。二、毛伟琪、毛信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唐建秋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三、毛伟琪、毛信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唐建秋支付违约金57.14万元,并按月息1.7%支付本金800万元自2014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至付清之日,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违约金与利息损失之和超出本金800万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金额,则以8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损失)。四、毛伟琪、毛信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唐建秋支付诉讼代理费10万元。五、发展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项中毛伟琪、毛信雁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展公司承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范围内向毛伟琪、毛信雁追偿。六、蔡国希在8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五项中发展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国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范围内向发展公司追偿。七、驳回唐建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3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唐建秋承担240元,由毛伟琪、毛信雁、发展公司、蔡国希负担386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毛伟琪、毛信雁、发展公司、蔡国希负担67320元,由唐建秋承担4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