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恩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6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4刑初85号 |
案号 |
(2020)苏0324执3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施恩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二、被告人施恩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文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一万零六百二十元二角四分(13275.3元×80%)。三、被告人施恩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大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七千一百一十四元六角四分(8893.3元×8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