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龙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4********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2民初1800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24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龙云、谭志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8原告俞吉林代偿款226959.10元,并承担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0,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4060元,由被告王龙云、谭志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26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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