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0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3民初644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40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其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桥新区支行本金115000元、利息12631.84元(暂算至2017年12月31日),并自2018-4-年1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扣兰、余振荣、何伟对被告余其松按本判决第一项应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1427元,由被告余其松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余其松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被告杨扣兰、余振荣、何伟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时间
2021-0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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