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2********16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10591号
案号
(2020)苏0105执14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魏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付后喜归还借款11.9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付后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被告魏坤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9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9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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