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02********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91民初1310号 |
案号 |
(2020)苏0691执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万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南通市力之盛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177449元及利息100000元,合计2277449元,该款分期支付,于2019年8月12日前支付货款40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货款20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货款400000元,剩余货款及利息1277449元自2020年起在七个季度内履行完毕,前六个季度每季度给付货款170000元,剩余货款157449元及利息100000元于最后一个季度履行完毕;二、如果被告扬州万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没有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南通市力之盛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扬州万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未付款项(上述第一条中约定的货款及利息)及按上述第一条中约定的未付货款按年利率12%自2019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南京逸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勇、徐华路对被告扬州万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条中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嵇亚美对被告扬州万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条的全部债务在其认缴未出资的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南通市力之盛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案件受理费26978元,减半收取134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89元,由原告南通市力之盛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1-0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