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0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2137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25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婷婷应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贷记卡本金23625.22元、利息3420.04元(截至2020年5月23日),违约金1080元,合计28125.26元。上述款项分三期给付:于2020年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前分别给付10000元、10000元、8125.26元。二、若被告张婷婷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有任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有权以贷记卡本金23625.22元、利息(3420.04元+以本金23625.22元,自2020年5月24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4806.27元+每月最低还款未还部分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相加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为标的,扣减被告张婷婷于签收本调解书后已履行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一次性处理结束,今后双方就本案再无涉。五、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律师费2500元,合计2781元,由被告张婷婷负担(于2020年8月30日前一并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1-0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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