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3********4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8526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60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辉应返还原告陈影春货款22500元,并偿付违约金(以欠款额2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被告余辉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以原告陈影春请求的2000元为限)。二、被告余辉应给付原告陈影春律师代理费3500元。三、被告余焕维对被告余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一、二、三项,均限被告余辉、余焕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4计570元,由被告余辉、余焕维负担。限被告余辉、余焕维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时间
2021-0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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