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瞿龙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17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2民初5019号 |
案号 |
(2016)苏0582执45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欣久盛贸易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1、编号3201012015000352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万元、截止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91249.59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编号32010120150003578《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万元、截止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60833.08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3、编号32010120150007549《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50万元、截止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60401.13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4、编号32010120150007645《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159763.74元、截止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35157.37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同意被告江苏欣久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前归还下列款项:1、编号3201012015000352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万元、截止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91249.59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编号32010120150003578《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万元、截止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60833.08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3、编号32010120150007549《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50万元、截止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60401.13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4、编号32010120150007645《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159763.74元、截止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35157.37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上述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同意被告江苏欣久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30800元,由被告江苏欣久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前支付上述律师费损失。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683.5元由被告江苏欣久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已预交本院,由被告江苏欣久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四、被告瞿龙英、张家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司、郁正清、郁蕾、江苏凤凰船舶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欣久盛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21 |
发布时间 |
2016-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