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5********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22民初5679号 |
案号 |
(2017)苏0722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景致湖西生态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偿还借款1500万元及截止2016年的利息、罚息415431.2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之和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03125%计算,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连云港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兴侠、朱云、朱伟、江苏常宁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骏福珠宝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有权对被告连云港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海县牛山镇富华西路南侧、中华路西侧(建筑面积:22214.6㎡权证号:东国用(2013)第004581号)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93元,减半收取57146.5元,由被告连云港景致湖西生态园有限公司、连云港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兴侠、朱云、朱伟、江苏常宁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骏福珠宝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293元。江苏省连云港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04 |
发布时间 |
2017-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